例题 01 积与乘方中的共同底数
题目
方程的解集是( )
A. B. C. D.
答案与解析
解析
因为所有底数均正,,。原方程等价为
公共因子 ,两边除去它,得到 。底数5正且不为1,故 ,。各变形在所有实数 上合法,回代两边确实相同,解集为 ,选B。
A既漏掉 又加入1、4;C多加入1;D多加入4。额外值使 分别为3或15,不等于0,不能纳入解集。负指数不会令幂值变负,也不妨碍这一步消去正因子。
本题结论
B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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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数从有理数推广到实数后,正底数的运算法则仍然成立;但“幂值相等”能否推出“指数相等”,还要排除底数1。求解与证明都应保留这一关,以及所有取倒数、消去因子的合法条件。
在根式与指数幂中,正底数 a>0 的有理指数幂已经由根定义。现在固定这个正底数,把指数推广到所有实数 r。无理数不能精确写成有限小数,也不能解释成“重复相乘无理数次”。
直观上,取越来越接近 r 的有理数,用相应有理指数幂去逼近一个确定实数,把这个值定义为 ar。这里只说明推广的含义,不把它冒充严格存在性证明:逼近值确实存在、与选择哪一列有理数无关,需要进一步的实数与极限理论。用有限小数近似 2,只得到近似指数,不是把 2 精确替换掉。
高中使用这个推广所保持的基本性质:正底数的任意实数幂均严格正,a0=1,a−r=1/ar;1r=1 对每个实数 r 成立。负底数的任意无理次幂不在这里的通常实数幂定义内;负底数既约奇分母幂的局部约定不等于对任意实指数开放底数。
若 a,b>0,r,s∈R,则
aras=ar+s,(ar)s=ars,(ab)r=arbr,asar=ar−s.
有理指数部分的证明已由正根唯一性给出;无理指数部分采用上述推广保持这些法则的性质。不能仅凭符号相同便声称前面的有限因子证明已经覆盖无理指数。
每次使用仍查正底数。乘方规则允许指数为零或负,不要求指数正;被取幂的整个量也须正。正底数保证幂值非零,所以除去 ah 合法;若要除去的是指数 h 本身,则还要单独证明 h=0。这两种除法不能混淆。
当 a>1,正指数 h 满足 ah>1,负指数由倒数得 0<ah<1,只有 h=0 时等于1。有理正 h 的结论可由整数幂与正根性质说明。无理正 h 的直观依据是:先取正有理数 q<h,逼近 h 的指数最终仍大于 q,幂值在固定的 aq>1 之上。这里采用推广保持次序的性质,而不是省略严格极限证明后称“显然”。
于是若 u<v,
auav=av−u>1⟹av>au.
若 0<a<1,令 b=1/a>1,au=1/bu,取正数倒数反向,所以 au 随指数严格递减。两种方向都不会让不同指数得到同一幂值,故
a>0, a=1:au=av ⟺ u=v.
也可直接用 au/av=au−v,由“只有零指数给1”判断。底数1则是反例:12=17,却不能推出 2=7。底数为参数时先分清正性与是否为1,不能先比较指数再补条件。
先读准指数与根号的覆盖范围,记录原输入域;把整数幂、倒数或积拆成同一正底数。若两边有公共幂因子,证明其严格正后再消去。最后查共同底数不为1,把幂值等式转成指数等式,解后与原域取交并回代。除以含参数的系数前,零系数支必须单列。
例如 32x−1=1/9 中,2x 是 (2)x,不是 2x,所以没有因此产生 x≥0 限制。右边为 3−2,底数3满足条件,得到 2x−1=−2,故 x=−2/2;回代指数确为 −2。候选 −2,2,2/2 分别使指数为 −3,1,0,输出 1/27,3,1,均不符合原方程。不能只核正确值而不排解集中夹带的多余值。
若多个不同底数的幂相等,可记共同值为 t。例如已知 Au=Bv=Cw=t,想借 AB=C 得到倒数指数关系,就先检查原底数正、u,v,w=0,才能写
A=t1/u,B=t1/v,C=t1/w.
底数的乘积对应幂的指数相加,从而 t1/u+1/v=t1/w。到这里仍需查 t=1 才能比较指数,只有 t>0 不够。如果原题给 A>1,u>0,便能从 t=Au>1 排除1;若没有排除,应单独讨论退化情形,不能靠待证结论倒推条件。
原底数的商与乘方分别对应指数相减与相乘,不能把底数乘积误写成指数乘积。共同值方法也不是对不同底数直接“令指数相等”。
若已知式含同样的两个正底数,目标是两个指数乘积相等,可先把两式化为同一常数,再交叉取幂,让一个底数出现相同的完整指数乘积。随后消去这个严格正的幂因子,剩下同底数等式,再查底数不为1。
这样消去的是幂值,不是指数。即使交叉选取的指数为0,正底数零次幂仍为1,全部运算依旧合法;若贸然先除以这个指数,则会漏掉合法退化支。例3第(2)问保留 b−1=0 或 d−1=0,正是这个方法的优势。
例3第(1)问所用的基本组合也一起说明:若 x>0,xx−1=1,所以 (x+x−1)2=x2+2+x−2。平方展开必须保留交叉项2;只求目标组合时无须先分别解出 x 与 x−1。
原条件 1/x+1/y=1/z 已经要求 x,y,z=0。还可推出 x=z,因为若相等便有 1/y=0,矛盾;同理 y=z。于是才可合法改写
y=x−zxz,xz+yz=1.
这些关系给取幂所需的指数系数。每次取幂的量仍须正,但指数可以负,不需另加 x,y,z>0。正底数为1也允许通常乘幂法则;只有想由幂值相等推出指数相等时,才额外要求底数不为1。例4分别展示直接改写与等价的共同值路线。
题目
方程5x−1⋅103x=8x的解集是( )
A.{1,4} B.{41} C.{1,41} D.{4,41}
解析
因为所有底数均正,103x=23x53x,8x=(23)x=23x。原方程等价为
5x−153x23x=23x.
公共因子 23x>0,两边除去它,得到 54x−1=1=50。底数5正且不为1,故 4x−1=0,x=1/4。各变形在所有实数 x 上合法,回代两边确实相同,解集为 {1/4},选B。
A既漏掉 1/4 又加入1、4;C多加入1;D多加入4。额外值使 4x−1 分别为3或15,不等于0,不能纳入解集。负指数不会令幂值变负,也不妨碍这一步消去正因子。
本题结论
B,{1/4}
题目
设a,b,c都是正数,且3a=2b=6c,求证:c1=a1+b1.
解析
设 t=3a=2b=6c。由 a>0 且 3>1,有 t>1,比单纯的 t>0 多完成了排除1这一关。a,b,c>0,所以三者倒数都存在。
在正底数上取相应倒数次幂,得
t1/a=3,t1/b=2,t1/c=6.
因此 3⋅2=6 给出
t1/at1/b=t1/c,t1/a+1/b=t1/c.
因为 t>0,t=1,可比较指数,得到 1/a+1/b=1/c。
原解析条件补足: 所给资料的原解仅在设共同值时写 t>0,之后直接比较指数;这里排除1的理由来自原题的正 a,不是临时添加新题设。
本题结论
证明见解析
题目
(1)已知x+x−1=3(x>0),求x2+x−2的值;
(2)已知2a⋅3b=2c⋅3d=6,求证:(a−1)(d−1)=(b−1)(c−1).
解析
(1) x>0 保证倒数存在。平方给
9=(x+x−1)2=x2+2xx−1+x−2=x2+2+x−2,
所以 x2+x−2=7。这是从原条件推出目标组合,不需要把平方式反解成新的 x 候选。
(2) 两已知式都除以非零的 6=2⋅3,得到
2a−13b−1=1,2c−13d−1=1.
第一式取 d−1 次幂,第二式取 b−1 次幂,被取幂的量正,指数为零或负也允许:
2(a−1)(d−1)3(b−1)(d−1)=1,
2(c−1)(b−1)3(d−1)(b−1)=1.
两个3的幂因子相同且严格正,消去后有
2(a−1)(d−1)=2(c−1)(b−1).
底数2正且不为1,比较指数即得待证式。全程没有除以 b−1 或 d−1,因此它们为0的情况仍被证明覆盖,无须增设非零条件。
本题结论
(1)7;(2)证明见解析
题目
若a,b为不等于1的正数,并且实数x,y,z满足关系式x1+y1=z1.求证:
(1)若ax=by,则ax=(ab)z;
(2)若ax=(ab)z,则by=(ab)z.
解析
共同合法性。 原倒数条件给 x,y,z=0。若 x=z,则 1/y=0 不可能,因此 x−z=0;同理 y−z=0。两底数 a,b 均正,所以后续任意实数指数的乘幂法则可用。
(1)直接改写指数。 由 1/y=(x−z)/(xz) 得 y=xz/(x−z)。代入 ax=by,两边取 1/x 次幂,得 a=bz/(x−z);再取 x−z 次幂,得 ax−z=bz。乘正的 az:
ax=azbz=(ab)z.
另一条方法:设共同值。 令 t=ax=by>0,可写 a=t1/x,b=t1/y,故
(ab)z=(t1/x+1/y)z=(t1/z)z=t=ax.
这条路线只用乘幂法则,没有通过同底数相等比较指数,因而此步骤不必另外检查 t=1;条件来自原式非零指数与正底数。
(2)直接连接指数。 由 ax=(ab)z 取 1/x 次幂,得 a=az/xbz/x。除去正因子 az/x,得 a1−z/x=bz/x。原条件给 z/x+z/y=1,故
az/y=b1−z/y.
两边取 y 次幂,得 az=by−z;乘正的 bz,即 by=(ab)z。
也可设 t=ax=(ab)z>0,得到 a=t1/x、ab=t1/z,从而 b=t1/z−1/x=t1/y,再取 y 次幂完成证明。
退化范围说明。 这些乘幂法则本身不要求 ab=1,也不要求 x,y,z>0。若另核本题 ab=1,则 b=a−1:第(1)问前提变成 ax=a−y,因 a=1 得 x=−y,与原倒数关系矛盾;第(2)问前提给 ax=1,从而 x=0,同样不合法。因此 ab=1 已被各问实际前提排除,不是我们新添的题设。
本题结论
两问证明见解析
正底数保证幂存在,不保证不同指数给不同值;1是必须单列的恒值底数。共同幂值正也不能替代“不等于1”,需从原条件证明。不同底数的幂值相等,更不能直接比较指数。
a0=1 仍可消去;除以指数0却无意义。交叉取幂避免不必要的除指数,能保留零指数支。涉及 1/x、1/y 或 1/(x−z) 时,非零依据必须分别写出。
任意实指数运算以正底数为统一口径,负底数偶尔可取某些分数幂并非通行许可。解完指数方程仍与原输入域取交;根号只覆盖2时,不得误读成覆盖 2x 后强加 x≥0。
从已知条件平方推出目标组合是合法单向推理;若想反解原方程,则须检查新增候选。求解中若通过一个零次幂丢失信息,不能再称每一步等价。证明时交叉取幂即使选到零指数,仍可用于推出本来就在该退化支成立的目标,不能据此倒推原前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