例题 01 区间条件下的两种根
题目
已知,则( )
A. B.1 C. D.
答案与解析
解析
平方根先恢复绝对值,三次根恢复原数:
因为 ,,结果为1,选B。A的 不等于这个常数;C把偶根错写成 ;D把奇根错写成 。即使某个输入让错误形式偶然等于1,也不构成恒等。取合法 ,两项为2与 ,直接回算结果1。
本题结论
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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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号既包含运算,也包含选取哪一个根的约定。先把根、主根、整数幂与正底数分数幂分清,再逐层计算;同一条指数法则不能越过零值、负底数和原分母条件。
设 n>1 为整数。若实数 x 满足 xn=a,就称 x 为 a 的一个 n 次方根。注意“方根有哪些”与“符号 na 表示哪个值”不是同一问题。
| 根指数 | 被开方数 | 实数方根 | 根式的值 |
|---|---|---|---|
| 奇数 | 任意实数 a | 唯一一个,与 a 同号,零的根为零 | 就是这个唯一根 |
| 偶数 | a>0 | 正负两个,互为相反数 | na 只表示其中的正根 |
| 偶数 | a=0 | 只有0 | 0 |
| 偶数 | a<0 | 没有实数方根 | 本节实数范围内无意义 |
为什么要分奇偶?偶次幂总非负,故不能等于负数;若一个非零数是偶次方根,它的相反数也满足方程。非负半轴上,若 0≤u<v,则
vn−un=(v−u)(vn−1+vn−2u+⋯+un−1)>0.
因此同一个非负数不可能有两个不同非负 n 次根。奇次幂在负半轴可利用 (−u)n=−un,跨过零时又由符号比较,得到全体实数上的严格递增,因而奇次方根也至多一个。
这说明符号与唯一性,不是对“每个允许输入的根都存在”的完整证明。本节把上述根的存在性作为高中实数运算的基本性质使用;严格的存在性论证需要进一步的实数理论,不能只用“至多一个”冒充“恰有一个”。
对任意实数 U,
nUn={U,∣U∣,n 为奇数,n 为偶数.
偶数时 ∣U∣ 非负,且其 n 次幂确为 Un,由非负根唯一性得到结论;奇数时 U 自己就是唯一根。这里 U 可以是一整个代数式,不只一个变量。应先恢复 ∣U∣,再按题设将其写成 U 或 −U,不可提前猜符号。
反过来,
(nU)n=U
直接来自根的定义,但先要内根合法:偶数 n 要求 U≥0,奇数 n 允许全部实数。根式位于分母时还要排除根为0;外负号仍是外负号,整体结果可能负,不意味着主根可以取负。
根式 L 本身没有“±”;方程 S2=L 在 L>0 时却有 S=±L 两支,L=0 时两支重合。若题设另外证明 S>0,才保留正支。尤其两个主根之差不一定非负,不能把“每个根非负”传给它们的差。
例如 1<a<2 时,
3(1−a)3+4(2−a)4=1−a+∣2−a∣=3−2a.
第一项本来负,奇根保留它;第二项因 2−a>0 才去掉绝对值。误把第一项也取绝对值得1,误把第二项取负得 −1,整体换号则成 2a−3,这些都不是区间上的恒等式。即使 a=3/2 时 3−2a 与其相反数恰巧都为0,也不能据单点证明两个表达式恒等。
若 U 的符号随输入变化,应分 U<0,U=0,U>0,而不是拿一个典型值代替整段。下面例1的区间控制偶根内部的差;例2同时检验取根顺序与合法范围。
正整数 n 时,an 是 n 个 a 的乘积,底数可以是任意实数。若底数非零,规定
a0=1,a−n=an1(n 为正整数).
这不是负数个因子相乘,而是为了延续原有运算规则:非零 a 有 an/an=1,与指数相减的结果 a0 一致;又要求 ana−n=a0=1,便只能把 a−n 定义为倒数。这个推导不能用到 0/0。
零的正整数幂为0;本课程不定义 00 与零的负整数幂。“非零数的零次幂为1”不只针对非零整数,任意非零实数都适用。
对正整数指数,从因子的拼接、分组可得 aman=am+n、(am)n=amn、(ab)n=anbn。若允许任意整数指数,就须检查出现的零次幂、负次幂及分母;在 a,b=0 下这些规则均保持成立,并有 am/an=am−n。正整数指数的乘法原本可允许底数0,不应反过来无谓排除它。
负指数、负底数与外负号是三件事,例如 2−2=1/4、(−2)2=4、−22=−4。负底数的整数幂是否为负还要看奇偶,不能只看到指数前或底数前有负号就下结论。
固定 a>0,m,n 为正整数且 n>1,定义
am/n=nam=(na)m,a−m/n=am/n1.
“m/n 个 a 相乘”没有意义,分数指数要按根与整数幂理解。令 t=na>0,则 (tm)n=(tn)m=am,而 tm>0,故它正是 am 的正 n 次根,两种运算次序相同。
等值分数为什么给同一个值?令正整数 k 扩倍,nam 的 kn 次幂为 akm,它仍正,由正根唯一性就等于 knakm。因此先约分便于识别,但正底数下不约分也不会改变幂值。
零的正分数指数幂规定为0;零的负分数指数幂与 00 不定义。下列法则是在正底数上统一证明,不能未经检查直接移到零或任意负底数。
若 a,b>0,r,s 为有理数,则
aras=ar+s,(ar)s=ars,(ab)r=arbr,asar=ar−s.
先取同分母正有理数 r=p/n,s=q/n。正数 aras 的 n 次幂为 apaq=ap+q,所以它必为 a(p+q)/n。不同分母先取公分母;负指数由倒数定义延续,零指数则为1。
对乘方,先取正有理数 r=p/q,s=u/v,令 t=(ap/q)u/v>0,则 tqv=apu;由正根唯一性,t=apu/(qv)=ars。负指数再通过合法倒数处理。积的幂同理:正数 ap/qbp/q 的 q 次幂为 (ab)p,因此等于 (ab)p/q。商法则则由乘以倒数得到,正底数保证分母非零。
这里最外层分别是乘法、乘方、除法,没有把和的幂分配到每一项的法则。例如 (U+V)2=U2+2UV+V2,不是 U2+V2;同类项 ar+ar=2ar 只加系数,不加指数。
计算顺序是:先查每层合法范围,再圈出最内层,从内向外替换。开一层 n 次根,完整内式的指数乘 1/n;外乘方再乘外指数;同底数乘法加指数,除法减指数,最后取倒数才将完整指数取相反数。根外系数不能混进根指数。
例如 a>0 时,
4a3a1=(a1+1/3)1/41=a−1/3.
这不是 a−1/6、a−1/5 或 a−3/4:外层须把整个 1+1/3 乘 1/4,再取倒数。a=1 时这些候选偶然相等不证明恒等;取允许的 a=4096,原式 1/16,可进一步排除三个错误形式。
负数某些分数次幂可另作明确约定:先把指数约成互质的 p/q,若 q 为正奇数,以相应奇次根解释;负指数仍要求底数非零。这并不授权任意换成偶根,例如 3−8=−2,但 6(−8)2=2。正底数可以扩倍,不意味着负底数也可以不分奇偶扩倍。
原式嵌套奇根在负输入时可能完全合法,不能为了套正底数法则静默补上“底数正”。应分别解释负、零、正输入,必要时保留根式;例5第(4)问就是这种情形。统一写成根式或分数幂是表达规范,不是说两个合法符号不能出现在同一式中。
先把数值系数单独相乘相除,再为每个正底数汇总指数。分子贡献正号,分母贡献减号;减去负指数要变成加,不能既取一次倒数又重复改号。最后才代数值,并按原式逐层回算合法性与符号。
辨析恒等式时,反例只需一个合法输入,正确证明却须覆盖全部合法输入。“不是恒等式”不能写成“每个输入都不等”;约分后的简式即使在某个新输入有值,也不能恢复原来零分母的输入。
题目
已知a<1,则(a−1)2+3a3=( )
A.−1 B.1 C.2a−1 D.1−2a
解析
平方根先恢复绝对值,三次根恢复原数:
(a−1)2+3a3=∣a−1∣+a.
因为 a<1,∣a−1∣=1−a,结果为1,选B。A的 −1 不等于这个常数;C把偶根错写成 a−1;D把奇根错写成 −a。即使某个输入让错误形式偶然等于1,也不构成恒等。取合法 a=−1,两项为2与 −1,直接回算结果1。
本题结论
B
题目
下列各式正确的是( )
A.3−8=6(−8)2 B.(3−π)2=3−π
C.nan=∣a∣(n>1,n∈N∗) D.(na)n=a(n>1,n∈N∗)
解析
A左边为 −2,右边为非负的2,扩倍后符号变了,错误。B因 π>3,(3−π)2=∣3−π∣=π−3,不是负数 3−π。
C漏掉根指数奇偶之分。例如允许 n=3,a=−8,左边 −8,右边8,足以否定无条件说法。
D应理解为内根有意义时成立。令 t=na,定义即 tn=a;偶数 n 须 a≥0,奇数 n 可取任意实数。选D不等于允许偶次根输入负数。
本题结论
D(在根式合法的范围内)
题目
下列各式中,计算正确的是( )
A.m4⋅m4=2m4 B.m4+m2=m5
C.(−2xy)3=−6x3y3 D.(−ab2)3÷(ab2)2=−ab2
解析
A是乘法,应为 m4+4=m8,不是同类项相加。B是加法,不能套同底数乘法规则;例如 m=1 左2右1,因此不是恒等式。m=0 时两边却同为0,不能把“不是恒等”误说成处处不等。
C中系数也要立方,(−2)3=−8,故 (−2xy)3=−8x3y3,不是系数 −6。
D令 t=ab2,原除法要求 t=0,即 a=0,b=0;在原合法范围内 (−t)3/t2=−t=−ab2,故选D。约分不会解除原分母非零要求。
本题结论
D
题目
下列根式与分数指数幂的互化错误的是( )
A.3aa=a21(a>0) B.x−43=−4x3(x>0)
C.x−21y32=x3y2(x>0,y>0) D.[3(−x)2]43=x21(x>0)
解析
A在 a>0 下,内式为 a3/2,再开三次根得 a1/2,正确。
B的负指数取倒数:
x−3/4=4x31>0.
题内右边却为 −4x3<0,不可能相等,因此B错误,题目问错误项。
C把 x−1/2 写成 1/x,把 y2/3 写成 3y2;两底数正,分母非零,所以正确。
D先平方,(−x)2=x2,之后的底数已经正,故 [3(−x)2]3/4=(x2/3)3/4=x1/2,正确。这没有直接对负底数任意使用乘幂法则。
本题结论
B
题目
将下列根式化成分数指数幂的形式:
(1)aa(a>0);
(2)3x(5x2)21(x>0);
(3)(4b−32)−32(b>0);
(4)3a3a3a.
解析
(1) a>0,先乘内部的 a 与 a1/2,再开平方:
aa=(a1+1/2)1/2=a3/4.
(2) x>0,内幂2与五次根外的平方2各有一次作用,不能漏其中之一:
3x(5x2)21=x−[1+(2/5)⋅2]/3=x−3/5.
(3) b>0,三层指数连乘:
(4b−2/3)−2/3=b(−2/3)(1/4)(−2/3)=b1/9.
负负相乘使指数正,不是在整个式子前添加负号。
(4)原题没有写 a>0,要保留这个边界。 若 a>0,从内向外依次是 a1/3、a4/9、a13/27。若 a=0,原式为0。若 a<0,令 t=−a>0,最内根为 −t1/3,第二层根为 t4/9,最外根为 −t13/27。所以原式对所有实数都有意义,结果为
⎩⎨⎧a13/27,0,−(−a)13/27,a>0,a=0,a<0.
若明示采用既约奇分母幂的扩展约定,也可统一记为 a13/27;若只采用正底数分数幂定义,就应保留上述分段。原答案的统一符号需要说明约定,不能暗中添加正底数题设,也不能据此声称负底数的任意实数幂都有意义。
本题结论
(1)a3/4;(2)x−3/5;(3)b1/9;(4)见实数范围与约定说明
题目
计算:
(1)(−1.8)0+(23)−2×3(827)2−0.011+93;
(2)若a=27,b=16,求6a2b7×44a2b5(−2ab)×(−83a2b5)的值.
解析
(1) −1.8=0,所以零次幂为1;(3/2)−2=4/9;3(27/8)2=9/4;0.01=0.1;93=27。因此
1+94⋅49−10+27=19.
(2) a=27,b=16 均正,根式与分母合法。先处理系数 (−2)(−8)/4=4,再分别汇总:
a 的指数b 的指数=21+32−31−21=31,=21+35−67−45=−41.
于是原式 =4a1/3b−1/4=4⋅3⋅21=6。
原资料中间式勘误: 提供的知识库所保留的原解析,将分母末因子的一处分解写为 b4/4;这里必须为 b5/4,因为来自 4b5。原下一行已经使用 5/4,最终6正确。本节依据实际给出的式子复算,不声称本轮核看了原书页或扫描。
本题结论
(1)19;(2)6
U2=∣U∣,不是无条件的 U;奇根又不应多添绝对值。两主根之差可能为负。若解平方方程,先保留允许的两支,再用题设选支,不能把主根取值与方程解混同。
正底数根式可按等值分数互化;负底数的奇根扩成偶根可能变号。既约奇分母幂的明确约定不授权任意扩倍根指数,也不授权负底数的无理指数。先看原式合法性,后看所用法则是否覆盖这个底数。
正底数的负分数次幂仍正;外负号才取相反数。指数相加对应同底数乘法,不对应加法。幂的乘方要连乘指数;积的幂要连系数一起乘方。连续开方按层次连乘倒数,不把所有根指数相加。
原有分母须非零,偶根须非负;位于分母的偶根还须严格正。原式合法条件应伴随化简全过程。不能因为最终没有根号、分母或负指数就恢复原禁值,也不能因为负输入不适用某条法则便断定原奇根式无意义。
底数1让许多不同幂都等于1,零值也可能让错误公式偶然成立。证明恒等须覆盖整个允许范围;否定恒等只需合法反例,却不能据此断言每个输入都不相等。回代是检查,不代替定义与法则的推理。